甘孜日報 2018年05月23日
【案例】林麝、斑羚,、毛冠鹿是國家珍貴,、瀕危野生動物,,非法對其進行獵捕、殺害將受到刑事處罰,。
案情:
2013年8月底,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被告人易某邀約被告人田某一起去獵捕野生動物,田某當即表示同意,由易某負責安索套獵捕野生動物,田某負責接送。二被告人遂一起去購買了鋼繩,并將購買的鋼繩做成獵捕野生動物的索套。2013年9月初,被告人易某將鋼絲索套安放到道孚縣沙沖溝24公里處對面山上,先后共套得19只野生動物(林麝2只,、斑羚8只、毛冠鹿9只),。之后二被告人將野生動物肉儲存在被告人易某家中的冰柜里,后被丹巴縣森林公安局查獲,。
為保護國家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,丹巴縣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,判決如下:ー、被告人易某(系主犯)犯非法獵捕,、殺害珍貴,、瀕危野生動物罪,判處有期徒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。二,、被告人田某某(系從犯)犯非法獵捕,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,。三,、犯罪所得予以沒收,。
法官點評:
“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”。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,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(tài)平衡,具有重要的意義,。公民有義務保護它們,,不能為一己私利,鋌而走險侵害珍貴,、瀕危野生動物,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