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6年4月26日甘孜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)
第一條 根據(jù)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(guān)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》和《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》,結(jié)合甘孜藏族自治州(以下簡稱“甘孜州”)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,。
第二條 本州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州、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,、任命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,,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,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,,在按照法定程序產(chǎn)生后,,就職時必須公開進行憲法宣誓。
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:
我宣誓: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,維護憲法權(quán)威,,履行法定職責,忠于祖國,、忠于人民,,恪盡職守、廉潔奉公,,接受人民監(jiān)督,,為建設(shè)富強,、民主,、文明、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!
第四條 甘孜州人民代表大會(以下簡稱“州人民代表大會”)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:
(一)州人大常委會主任,、副主任、秘書長,、委員,;
(二)州人民政府州長、副州長,;
(三)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,;
(四)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,、委員,。
第五條 甘孜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州人大常委會”)任命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:
(一)州人民政府副州長,;
(二)州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(gòu)主任,、副主任;
(三)州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,、委員;
(四)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,、主任等政府工作部門人員,;
(五)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;
(六)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,。
第六條 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州中級人民法院組織:
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庭長,、副庭長,、審判員。
第七條 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州人民檢察院組織:
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,、檢察員。
第八條 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:
(一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,、副主任、委員,;
(二)縣(市)人民政府縣(市)長,、副縣(市)長;
(三)縣(市)人民法院院長,;
(四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,。
第九條 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,、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:
(一)副縣(市)長,;
(二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(gòu)主任,、副主任;
(三)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,、委員;
(四)縣(市)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,、主任等政府工作部門人員,;
(五)縣(市)人民法院副院長;
(六)縣(市)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,。
第十條 州,、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,,報經(jīng)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,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,。
第十一條 各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,、庭長、副庭長,、審判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人民法院組織。
縣(市)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,、檢察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人民檢察院組織。
第十二條 各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,、副主席,,鄉(xiāng)(鎮(zhèn))長、副鄉(xiāng)(鎮(zhèn))長,,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,。
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,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,,由任命機關(guān)組織。
第十四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,、嚴肅,,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。
宣誓儀式可以根據(jù)情況,,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,。單獨宣誓時,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,右手舉拳,誦讀誓詞,。集體宣誓時,,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(guān)指定一人領(lǐng)誓,領(lǐng)誓人左手撫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,右手舉拳,,領(lǐng)誦誓詞;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,,右手舉拳,,跟誦誓詞,。
負責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機關(guān)可以根據(jù)本實施辦法并結(jié)合實際情況,對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作出規(guī)定,。
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