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,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,州人民政府決定,,從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,在全州范圍內集中開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行動,,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,、凡在公路上行駛的載貨類汽車,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國家規(guī)定的標準,。即:二軸貨車20噸,、三軸貨車30噸(雙聯(lián)軸按照二個軸計算,三聯(lián)軸按三個軸計算,,下同),、四軸貨車40噸、五軸貨車50噸和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不得超過55噸的車輛超限認定標準,。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物質量,,載物的長、寬,、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,。
二、對違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,,經檢測認定后,,當事人必須采取改正措施,消除違法狀態(tài),,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應依法進行: 1.實施卸載,;2.處以罰款;3.違法記分,;4.對違法超限超載記錄超過規(guī)定次數的貨運車輛,、駕駛人、道路運輸企業(yè)的經營資質進行吊銷和處理,;5.屬非法改裝,、拼裝車輛的,按規(guī)定予以拆解、報廢,。
三,、沙石場、礦石,、建材等貨源單位和經營業(yè)主,,要嚴格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裝載配載,不準為拼裝,、改裝車輛裝載配載,。凡發(fā)現違規(guī)裝載的,采取源頭裝載責任倒查,,一經查實,,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。
四,、車輛裝載物易掉落,、遺灑或飄散的,,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,,對掉落、遺灑或飄散物妨礙交通安全及造成路面污染的車輛,,由公安,、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。
五,、各運輸單位,、貨運場站和車輛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公路運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,自覺接受檢查,。對拒絕或阻礙執(zhí)法人員依法執(zhí)行公務的,由公安部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理,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,、為充分發(fā)揮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(jiān)督作用,,州交通路政部門設立舉報電話 (0836-2813289,0836-2812142),。舉報經查屬實的,,對舉報人予以獎勵。
七,、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,。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
2016年7月20日